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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例 欠缴5.5万产生滞纳金55万

更新时间:2017-11-21  

成都装修网了解到,律师认为,物管收取的“滞纳金”,本质上是“违约金”,按照1%收取一般认为太高,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调整。昨日辗转联系上了梁姓业主,不过在听到提及别墅物业费的事后,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,之后便联系不上。

  催告函:

  欠物业费5万多 “滞纳金”55万余

  近期,一张物管的催告函在成都的一些业主群中流传。成都装修网了解到,催告函涉及物管费用,由成都远大创新物管公司出具,并盖有公司的章;函件写给小区内一户梁姓、杨姓的房主。

  函件中称,业主自2012年1月1日起没有缴纳物管费,截至函件出具之日,已经欠付物管费用55188.8元。函件中要求业主在今年9月15日前付清欠费,“否则,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,追究违约责任(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每日1%计算逾期付费滞纳金)。”函件中提及,截至7月31日,该业主已经产生滞纳金554647.44元。

  55万余“滞纳金”

  系按合同约定产生

  “这个是催告函是我们出具的。”22日,小区物管工作人员表示。据其介绍,函件中提及的梁及杨姓人员系小区内一户别墅的业主,交房时对方就没有来收房。“别墅的物管费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。”她展示系统信息显示,这户别墅面积约270余平方米,每月的物管费810余元。

  “这也不是我们第一次向他们发催告函了。”工作人员表示,最近的一次电话联系中,对方只是说“好的”,但是费用至今仍未缴纳。她也出具了2010年房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,其中便写有:如果业主不按规定缴纳费用,物管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%交纳滞纳金。

  律师:

  违约金过高 可向法院申请降低

  “虽然写的是‘滞纳金’,但本质是违约金。”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,合同中约定每天1%计算违约金,“一般认为过高,特别是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本金的十倍。”他表示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。“根据《合同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%。”他介绍,一般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%来计算,“算下来可能只有几万块钱。”

  成都装修网了解到,律师认为,函件中所谓的“滞纳金”其实应是违约金的性质,“但这个违约金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所欠物业费的本金,严重过高了。”他建议,当事业主可以请求法院降低,“根据《合同法》和司法解释,一般法院会进行调整,在成都也有很多判例。”

  摘自:新浪四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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